成都中医药大学2024年专升本招生简章
成都中医药大学2024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层次起点升本科教育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本校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层次起点升本科教育(以下简称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简章。
第二条 本简章适用于我校2024年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是成都中医药大学(国标代码:10633),现已建设成为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建高校,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
第四条 学校办学层次为以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为主的普通高等学校,办学类型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 针灸推拿学专业“专升本”学生学制为3年,规定修业年限内达到专业毕业要求的,由成都中医药大学颁发“专科起点本科学习”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成都中医药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证书院校名称为成都中医药大学。
第六条 学校办学地点
温江主校区 成都市温江区柳台大道1166号
第七条 学校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健全自我约束、社会监督机制,强化招考行为规范,严格实施招生“阳光工程”。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学校成立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工作组负责人由招生就业处、教务处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包括学校党政办公室、招生就业处、教务处、针灸推拿学院等部门/学院负责人。负责全面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的实施方案,执行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决定。
第九条 学校成立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为组长的纪检监督小组,全程监督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录取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的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计划包括普通考生批、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批、退役大学生士兵批,招生专业及计划以省教育考试院公布为准。
第十一条 我校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同时,从医学人才培养和就业的特殊要求考虑,从对考生负责、维护考生利益的原则出发,再次强调对考生身体状况的特殊要求,并做补充说明。
1.考生患有《指导意见》第一条中列出的六大类疾病、色盲色弱的考生不予录取;
2.考生患有第三条第5项、第6项、第7项、第9项中列出相关疾病,慎重报考我校医药类专业;
3.肝功能异常者慎重报考医学类专业;
4.我校为医学院校,新生入学后将进行心理测评,心理测评异常者,必须在2周内到具有资质的专业医疗机构(学校指定)进行鉴定,鉴定患有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取消入学资格,拒绝做鉴定者,直接取消入学资格;
6.考虑到医疗卫生服务的特殊性,学校建议肢体功能障碍考生慎报我校医学类专业。
第五章 录取
第十二条 录取工作由省招考委统一领导,省教育考试院具体组织实施,执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原则。
第十三条 学校执行四川省规定加分政策,依据加分以后形成的投档成绩进行录取。
第十四条 学校执行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平行志愿投档原则,实行“位次优先,遵循志愿,一轮投档”办法。
第六章 收费办法及资助政策
第十五条 学生按进入班级同班学生学费标准缴纳学费,住宿费严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有关政策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规定的项目,坚持学生自愿、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
第十六条 学校为激励学生努力学习,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制定了较完善的奖学金、勤工助学、助学贷款和临时困难补助等助学制度。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考生被录取后,持录取通知书,按我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愿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校后,学校统一进行新生复查工作。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招生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相关政策,不接受普通高校专升本学生转专业或转学申请。
第十九条 学校招生部门的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成都市温江区柳台大道1166号
邮政编码:611137
招生咨询电话:028-61800089
学校网址:http://www.cdutcm.edu.cn
第二十条 其他
1.本章程适用于2024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层次起点升本科教育招生录取工作,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2.学校没有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假冒成都中医药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成都中医药大学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