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理工学院2024年专升本招生章程

2024年04月09日 16:56:09
来源:库课网校
浏览量:109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及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教育考试院相关文件规定,为严格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结合闽南理工学院招生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闽南理工学院2024年专升本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名称:闽南理工学院(国标代码:12710)

  学校地址: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宝盖山风景区

  主管部门:福建省教育厅

  办学性质:民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招生层次:全日制本科

  学习年限:两年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 学校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具体政策、招生计划,研究决定有关招生工作重大事宜。领导小组成员由主管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为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日常工作。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专业要求

  第七条 2024年学校专升本分专业招生计划以福建省教育厅下达为准,详见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根据录取有关要求对其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检,凡不符合录取要求或弄虚作假的,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九条 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条 思想品德考核要求: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符合专升本报考条件。

  第十一条 学校专升本录取根据《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校专升本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退费办法

  第十二条 学校专升本各专业学费收费标准如下(具体招生专业以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1.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电子信息工程、机械电子工程、机器人工程、土木工程、给排水科学与工程、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工程管理、国际经济与贸易、物流管理、资产评估、商务英语、翻译、服装设计与工程等专业学费收费标准26880元/人·年;

  2.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物联网工程、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审计学、工程造价、电子商务、经济学、金融工程等专业学费收费标准27880元/人·年;

  3.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产品设计等专业学费收费标准29880元/人·年。

  4.住宿费收费标准:6人间1950元/人·年,4人间2350元/人·年。

  其他相关费用按照向主管部门备案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学费退费办法

  学生注册后,因故转学、退学以及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的退学办法,按《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发改服价〔2019〕394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四条 新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必须按规定时间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专科毕业证及其复印件等相关材料来校报到,并按《新生入学指南》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未能按时报到者,应事先以书面形式请假,未按规定请假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五条 学校设有各类奖学金,在校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奖学金、竞赛奖学金等。

  第十六条 学校正式录取的计划内统招考生,均可享受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困难补助金、董事会帮扶基金等。另外学校还设立大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帮助安排困难学生勤工助学。

  第十七条 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将由本校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颁发证书的学校名称为:闽南理工学院。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由本校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十八条 我校入学后主修外语语种为英语,招生专业均无外语应试语种要求。

  第十九条 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闽南理工学院招生就业处

  咨询电话:0595-83777777,83677777,86877777

  监督电话:0595-88259999

  传 真:0595-88916333

  学校网址:http://www.mnust.edu.cn

  E-mail:mnlgzsb@163.com

  学校地址: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宝盖山风景区(362700)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我校未委托、授权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有关工作,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营利性培训活动。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本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闽南理工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