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河北工程技术学院专升本招生简章

2024年03月06日 09:13:24
来源:库课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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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为保证我校普通专升本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若与国家有关政策相悖之处,以国家的政策和规定为准。

  第二章 学校基本信息

  河北工程技术学院是国家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是河北省教育厅。

  1.学校名称:河北工程技术学院

  2.学校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宫北路 11 号

  3.学校代码:12796

  4.办学层次:普通本科

  5.办学类型: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6.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河北工程技术学院

  7.学历证书:学生修业期满,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者,由河北工程技术学院具印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学历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颁发河北工程技术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

  1.河北工程技术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制定招生工作政策,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2.河北工程技术学院招生就业部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招生的日常工作。

  3.学校纪检督察部门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学校根据河北省教育厅相关政策编制招生专业及计划,并通过河北工程技术学院招生服务网向社会公布(网址:http://zhaosheng.hebuet.edu.cn/)。

  招生计划如下:

2024年河北工程技术学院专升本招生简章

  (以河北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2024年河北省普通专升本招生计划为准)

  第五章 录 取

  1.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各省级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

  2.录取规则:我省普通专升本考试招生实行成绩公布后填报院校志愿的方式,即考生先行选择报考专业参加考试,成绩公布后达到选拔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不含退役大学生士兵)按“专业+院校”模式填报该专业(联考专业)所包含的院校志愿。上线考生及参加专业综合(职业适应性)考查的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填报10个院校平行志愿。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三等功及以上奖励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填报1个院校志愿。 省教育考试院按照上线考生(不含退役大学生士兵)考试总成绩实行平行志愿投档。退役大学生士兵依据专业综合(职业适应性)考查结果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由招生学校结合考生志愿、在校期间成绩、服役期间表现等情况,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投档到同一院校、同一专业的最低分为同分的考生全部录取。

  对未完成招生计划的院校,其缺额计划与新增招生计划一并由省教育考试院向社会公布,一志愿未被录取的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填报征集志愿。考生须填报征集志愿才能参加征集志愿录取。

  3.专业对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4.招收的学生男女比例不限。

  5.新生入学后公共外语全部为英语教学,请非英语语种的考生谨慎填报。

  6.被录取考生应在专升本报到入学前取得专科(高职)毕业证书,因故不能如期毕业的,取消专升本入学资格。新生报到后,学校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审验合格的予以办理入学手续,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在新生入校后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录取手续及程序、录取资格、前置学历等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不予学籍注册。专升本学生在本科学习期间不允许转学或转专业。

  第六章 收费标准

  据《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等三部门关于明确我省专接本学生学费标准的通知》(冀发改公价〔2021〕933号)要求,专升本学生升入本科后,其学费标准按照升入学校当年相同本科专业同年级学生学费标准收取。

  第七章 奖、助学金及困难学生资助措施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多项奖学、奖励制度。同时贫困生可享受“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国家助学金”等。

  第八章 其 他

  地 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宫北路 11 号

  邮 编:050091

  联系电话:0311-89653577、89653588、89653599

  网 址:www.hebuet.edu.cn

  邮 箱:hbcsxy@126.com

  乘车路线:长途汽车站乘107 路、北国商城、火车站乘坐70路,至河北工程技术学院下车即到。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和河北省普通专升本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和河北省有关政策和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