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升本考试承诺书在哪里查看

2023年08月21日 13:47:34
来源:库课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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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升本考试承诺书在各省教育考试院官网或者报名官网上查看并下载,该承诺书是考生参加考试的前提条件之一,用于表明考生已经了解并同意遵守相关规定和要求。通常可以在教育招生考试院的官方网站上找到承诺书的详细说明和样本。

  在承诺书中,考生需要承诺不作弊、不泄露考试内容、遵守考场规则等。同时,承诺书也会提醒考生注意考试时间、考试地点、考试科目等相关事项。

  承诺书对考生来说非常重要,因为一旦违反了承诺,将会面临严重的后果,包括考试成绩被取消、被禁止参加未来的考试等。因此,考生需要认真阅读承诺书中的规定,并严格遵守承诺书中的各项要求。

  此外,如果考生对承诺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可以咨询相关部门或者拨打官方网站上提供的联系电话进行咨询和解答。

  河南省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考生诚信承诺书

  我是参加河南省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的考生,现郑重承诺:

  一、我报名时所提供的相关证件及网上填写的基本情况信息真实、准确。

  二、我已认真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摘要内容(附后),知晓替考、让他人替考、非法获取试题或答案、抄袭、携带或使用作弊器材等行为属于违规、违法犯罪。本人保证自觉遵守考试纪律,不违规,不违法。

  三、根据河南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对在普通高校招生录取中不履行志愿约定的考生,当批次录取电子档案停止运转;对录取后不入学实际就读等造成招生计划浪费的,下一年参加高考将限制其填报志愿的学校数量,在实行平行志愿的各批次,允许其填报志愿的学校数不超过2个。考生履行志愿约定情况将如实记入其个人电子档案,在普通高招录取中向高校提供,高校可以作为对考生品德衡量的依据。2022年考生在考前均已签订承诺书,明确知晓上述规定,并承诺诚信报考、履约入学就读;对违背承诺的考生,2023年将按规定在实行平行志愿批次的志愿填报中限制其志愿个数。作为2023年考生,我承诺:诚信报考,履行志愿约定,录取后按时入学就读。

  四、根据教育部规定,对在艺术、体育、重点高校招生专项计划等特殊类型招生中违规作弊(包括提供虚假个人信息或申请材料)的,均应当认定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取消其相关类型招生的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并取消其当年高考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3年内暂停参加各类国家教育考试的处理;作弊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我知晓上述规定,保证不违规作弊。

  五、我知晓今年高考实行“无声入场”,即入场检查时金属探测器不发出报警提示声响,要求不穿着带有任何金属的服饰或物品进场。本人保证在考试入场时,主动配合检查和身份验证,如因携带违禁物品导致进场受阻、考试时间延误等后果,自愿承担相应后果。

  如违反以上承诺,我愿意承担一切责任,接受相应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摘要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摘要

  第二条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二)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

  (三)考试工作人员组织考试作弊的;(四)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五)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的;(六)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七)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八)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九)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设计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作弊器材”。

  对于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作弊器材”难以确定的,依据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涉及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等器材的,依照相关规定作出认定。

  第四条 组织考试作弊,在考试开始之前被查获,但已经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情形的,应当认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

  第五条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二)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

  用试题的;(三)考试工作人员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四)多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五)向三十人次以上非法出售或者

  提供试题、答案的;(六)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试题不完整或者答案与标准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响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的认定。

  第七条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的规定,以代替考试罪定罪处罚。

  对于行为人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综合考虑行为人替考情况以及考试类型等因素,认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第八条 单位实施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等行为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定罪量刑标准,追究组织者、策划者、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第九条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又组织考试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分别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组织考试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数罪并罚。

  第十条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组织作弊,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符合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等犯罪构成要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设立用于实施考试作弊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有关考试作弊的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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