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泉州师范学院专升本招生章程
第一条为保证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概况1.学校全称:泉州师范学院(国标代码:10399)2.办学类型:公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3.主管部门:福建省教育厅4.学校地址:泉州主校区: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海大街398号南安校区: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码头镇仙美街100号
第三条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将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颁发证书的学校名称为:泉州师范学院;符合泉州师范学院学位授予规定的,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专升本学生毕业证书内容按照国家规定填写,标注“在本校XX专业专科起点本科学习”。
第四条招生计划我校2023年专升本招生专业及招生计划以福建省教育厅下达公布为准。
第五条新生就学校区1.泉州主校区:电子商务、广告学、学前教育;2.南安校区:软件工程、国际经济与贸易、市场营销、英语、小学教育。
第六条收费标准1.学费:根据福建省物价局闽价〔2004〕费16号、闽价〔2013〕176费号等文件规定,学校专升本各专业的学费收费标准具体如下(1)一般本科专业每学年5040元。(2)软件工程专业:每学年16000元。以上学费标准如有调整,按主管部门文件标准执行。2.住宿费:泉州主校区每学年870元~1300元,南安校区每学年650元。以上住宿费标准以物价部门核定为准。
第七条退费办法若有退费情况,退费办法按照《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5〕费435号)文件执行。
第八条录取原则1.招生工作始终贯彻公平公正,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2.学校根据福建省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调阅考生档案。3.学校严格按《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校专升本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闽教学〔2023〕9号)等文件规定的录取原则进行招生录取工作。4.不限考生语种,但入学后公共外语只开设英语。5.学校将按照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的职业技能综合考查结果,结合考生志愿、在校期间成绩、服役期间表现等情况,综合评价,择优录取。遇同分且相同志愿的考生一并录取。6.在部队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可免于参加职业技能综合考查并优先录取。
第九条专业录取要求1.考生身体健康状况均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附件)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要求执行。2.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十条学生资助措施我校建立了包括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临时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勤工助学以及社会资助在内的多元化的学生资助体系。1.奖学金: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优秀学生奖学金。2.助学金:设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和退役士兵国家助学金。3.国家助学贷款:考生入学前可在户籍所在地教育局和经办银行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入学后,经学校审核确认,银行发放贷款,学生办理学费缴交手续。每生每年最高可申请贷款金额12000元。4.校内临时困难补助:本人病重或家庭遭遇重大变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校内临时困难补助。5.勤工助学:学校设置勤工助学岗位,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上岗。6.社会资助:学校积极联系热心公益事业的单位和个人设立奖助学金。包括陈笃彬教育奖、泉州市关工委千墅奖学金、泉州市教育基金会优秀大学生奖助学金、泉州贤銮奖学金、泉州市慈善总会师范学院奖助学金、“同心助学松柏成才行动”助学金和陈祖昌奖学金等。7.发展性资助:学校设立本科生发展性资助实施办法,推进学生资助工作由“给予型”“输入型”向“励志型”“强能型”转变。
第十一条新生入学与复查新生收到入学通知书后,必须按规定的时间按时到校报到,并按《入学须知》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未能按时报到的,须事先以书面形式请假,未按规定请假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为确保新生质量,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有关文件规定,对新生材料进行复核,并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经复查如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将上报省级招生部门批准,取消其当年进入我校的录取资格。
第十二条学校专升本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监督电话:0595-22919635
第十三条联系咨询方式学校网址:www.qztc.edu.cn招生网址:www.qztc.edu.cn/zs/微信公众号:qzsfxyzsb咨询电话:0595-22919911,22919508传真电话:0595-22919508通讯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海大街398号邮政编码:362000
第十四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第十五条本章程由泉州师范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