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专升本法学考试题型

2020年10月09日 09:2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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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河南专升本考试已经结束,2021年正在备考中的考生都在咨询我们老师如何好好复习?考试题型都有哪些?今天库课李老师就来给考生解答一下这个问题,希望对考生有帮助。

  河南专升本法学考试题型

  单选(40分)、填空(10分)、判断(15分)、名词解释(20分)、简答(35分)、案例分析(30分),多选(备选项)

  案例常考知识点

  趣味小案例

  胡某系一老板的司机,生性好赌,欠了很大一笔赌债,遂产生了绑架勒索财物的主意。因为胡某对自己老板李某及其子小李的活动规律非常了解,最后打定主意绑架小李(9岁)。2012年8月10日上午,胡某对一酒店的服务员王某(女,1994年12月25日生)说:有人欠债不还,咱们去把他孩子带来扣押,逼其还债。王某同意。当日中午,胡某将王某用车带到小李的学校并将小李指认给王某。随后,王某将小李骗出。胡某与王某一起将小李带回酒店,将小李关押于贮藏室内。16时许,胡某打电话给刘某(女,1995年10月6日生,系胡某外甥女),告诉她自己绑架了一个小孩,要求她帮助自己打电话给李家勒索财物,同时告知刘某李家的电话号码以及勒索50万元人民币的要求,并表示事成之后必有好处。刘某同意。随后一个多小时内,刘某共3次打电话给李家勒索财物。次日,胡某赶到刘某住处,再次要求刘某继续打电话向李家勒索,刘某予以拒绝。9月17日,因被害人家属报案,三被告人被抓获。问题:

  (1)分析上述有关人员构成何罪以及共同犯罪情形。

  (2)分析本案中的犯罪形态及刑事责任。

  (3)如果本案中胡某见勒索未成杀死小李,则胡某构成何罪?应当如何处罚?

专升本法学

  考查知识点

  ★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人身自由。

  非法拘禁罪的成立要件:

  1.行为主体

  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

  2.行为对象

  行为对象是具有身体活动自由的自然人。

  3.客体

  他人的人身自由权。

  4.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要求是故意,但不以出卖、勒索财物为目的。

  5.客观方面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

  (1)拘禁行为须具有非法性

  (2)拘禁行为的方式

  ①既可以是作为方式,也可以是不作为方式(例如地震救援人员能够抢救却故意将受困者留置危房中)。

  ②既可以是直接拘束他人身体(例如捆绑),也可以是间接拘束他人身体(例如紧闭在一个房间)。

  ③既可以是物理性方法(例如用手拷拷在柱子上),也可以是心理性方法(例如高速驾车,迫使他人不敢下车;拿走洗澡妇女的衣服;他人上楼后取走梯子)。

  注意:阻止他人进入一定场所,不构成非法拘禁。例如,阻止小孩进入演唱会场。

  (3)拘禁行为的时间性

  本罪是典型的继续犯,要求持续一定时间。司法解释规定的时间是24小时以上。

  ★绑架罪

  绑架罪,是指以向第三人提出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麻醉等方法劫持他人并非法控制人质的行为。本罪侵害的法益是人质的人身安全和自由。

  绑架罪的行为逻辑结构是:以向第三人提出不法要求为目的,实力控制人质→向第三人提出不法要求。

  绑架罪的成立条件:

  1.行为主体

  已满16周岁的人。

  2. 行为对象

  任何人。

  3.客体

  本罪侵害的法益是人质的人身安全和自由。

  4.主观是故意

  注意:向第三人提出不法要求的目的不要求得到实现。

  5.客观方面

  (1)将任何他人强制置于行为人的直接控制之下,实力控制人质。实力控制的方法有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例如麻醉)。

  (2)向第三人提出不法要求

  ①必须是向第三人,不能是向人质本人,否则就构成抢劫罪。

  ②提出不法要求,既包括勒索财物,也包括提出其他不法要求,例如政治目的、要求释放罪犯等。

  ★绑架罪着手与既遂

  (1)开始实施实力控制行为,就是绑架着手。实力控制了被害人,就是绑架既遂。

  (2)绑架既遂的标准是实力控制了被害人,不要求向第三人提出不法要求,更不要求实现不法目的。

  ★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成立条件:

  1.主体要件是二人以上

  必须是2人或2人以上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要情形:

  (1)两个自然人之间,可以成立共同犯罪。

  (2)两个单位之间,可以成立共同犯罪。

  (3)单位与自然人之间,可以成立共同犯罪。

  2.主观要件是共同故意

  共同犯罪要求有共同故意。共同故意包括两个内容:一是具有相同的犯罪故意心态,二是具有意思联络。

  (1)具有相同的犯罪故意

  (2)具有意思联络

  3.共同行为

  成立共同犯罪,要求有共同行为。

  处罚:

  第26条第1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第2款:“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答案

  (1)胡某构成绑架罪,王某构成非法拘禁罪,刘某构成绑架罪(2分)。对于绑架小李的行为,胡某与刘某屈于绑架罪共同犯罪,其中胡某作为该绑架罪的主犯,刘某属于绑架罪的从犯(2分)。

  (2)胡某与刘某的绑架罪均属于既遂,王某构成非法拘禁罪既遂(2分)。在刑事责任方面,胡某为绑架罪主犯,刘某属于绑架罪共犯中的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分)。同时,王某与刘某犯罪时候均不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分)。

  (3)胡某仍构成绑架罪(2分);依法适用死刑,并处没收财产(3分)。

  以上库课李老师给考生解答的问题,2021年的准备参加考试的考生一定要认真查看,2021年河南专升本考试还没有到来,对于准备参加考试的考生来说,一定要在考前好好复习,2021年河南专升本视频课程已经更新,考生可登录库课网校进行观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