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理工大学2022年专升本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鲁教学字〔2021〕9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2022年青岛理工大学专科升本科(以下简称“专升本”)招生工作。
第三条 青岛理工大学专升本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 青岛理工大学专升本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新闻媒体、考生和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基本情况
第五条 学校全称:青岛理工大学 学校代码:10429
第六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本科院校
第七条 办学地点:
青岛理工大学临沂校区:临沂市费县经济开发区东外环路1号,邮编:273400
第三章 招生对象及报考条件
第八条 招生对象
1.我省2022年普通高等学校应届专科毕业生。
2.应征入伍地为我省的退役大学生士兵。
第九条 报考条件
按照《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关于做好山东省 2022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招生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鲁招考〔2022〕6号)执行。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青岛理工大学设立招生与就业委员会,全面负责招生工作。
第十一条 青岛理工大学招生办公室为组织和实施专升本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学校招生与就业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专升本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青岛理工大学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综合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五章 招生与录取
第十三条 招生录取
严格按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录取新生在临沂校区就读。
第十四条 招生专业及计划
校荐考生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上级公布为准;自荐考生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综合能力测试成绩合格,且达到同专业录取标准,单独增列招生计划;建档立卡家庭考生、大赛保送生、退役大学生士兵招生专业和计划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招生计划及录取结果通过山东省教育厅网站等规定途径公布。
第十六条 男女比例要求:不限。
第十七条 体检要求:执行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十八条 学校执行山东省教育厅有关免试生和退役士兵考生录取办法的政策规定。
第六章 收费退费及资助政策
第十九条 学校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收费。退费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98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勤、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0〕15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专科学习期间有记过、留校察看纪律处分且报考前未解除处分的,以及2022年8月底前未取得普通专科毕业证书的考生,取消录取资格。新生入学后,按照上级规定对新生进行德智体全面复查,如发现不符合报考条件、不具备入学资格标准和弄虚作假的,将取消其录取资格。
专升本录取新生,入学后不能转专业。
第二十二条 学历证书:
1.颁发学历、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青岛理工大学
2.按照国家规定,学生完成相应学业学分,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青岛理工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并标注“在本校专科起点××专业本科学习”;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十三条 学校纪委监察机构负责全程监督招生录取工作,受理举报或投诉。
通信地址:青岛市黄岛区嘉陵江东路777号 青岛理工大学纪委办公室,邮政编码:266520,电话:(0532)85071099。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青岛理工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不以任何名义举办专升本辅导班,不编印专升本考试相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 联系方式
1.咨询电话:(0532)85071039,(0539)5797333
2.E-mail: zhshb@qut.edu.cn
3.学校校园网:http://www.qut.edu.cn
4.招生信息网:http://zhaosheng.qut.edu.cn
5.临沂校区招生信息网:http://zjb.feix.qut.edu.cn/
6.通讯地址:
青岛市黄岛区嘉陵江东路777号招生办公室,邮编:266520
临沂市费县经济开发区东外环1号就业与创新创业指导教育服务中心,邮编:273400。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青岛理工大学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