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华东政法大学专升本案例分析真题测试

2021年09月19日 13:4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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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华东政法大学专升本案例分析真题测试

  案例分析

  1.村民甲(18周岁)路过村民乙家门口时,用一块石头向乙家所养且卧在乙家门口的狗打去。该狗立即扑向甲,甲因跑得快未被狗咬,狗咬伤了甲旁边的行人丙。丙因躲避,将路边农户丁叫卖的西瓜踩碎三个。丙因治伤支付医药费2000元。农户丁的三个西瓜价值18元。对丙、丁损失应由谁赔偿?试回答下列问题:(1)丙可以向谁请求赔偿医药费?(2)丙踩碎西瓜的行为性质是什么,构成要件是什么?(3)农户丁的西瓜损失责任由谁承担?

  答:(1)丙可以向甲或者乙请求赔偿医药费。《民法典》第1250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本案中,因甲用石头打狗导致丙被咬,丙既可以向狗的饲养人乙请求赔偿也可以向有过错的第三人甲请求赔偿。(2)丙踩碎西瓜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构成要件包括如下:①为了保护合法权益才能进行「目的性条件」;②面对实际存在的危险才能进行「前提性条件」;③针对正在发生的危险才能进行「时间性条件」;④在迫不得已、无法排除危险的情况下才能进行「选择性条件」;⑤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限度性条件」。(3)农户丁的西瓜损失责任由甲承担。《民法典》第182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因甲用石头打狗导致丙躲避时踩碎了丁的西瓜,故甲应承担丁的西瓜被踩碎所造成的损失。

  2.甲和乙是邻居,甲为药材商人,乙为养猪户。某日甲乙一同携货去往集市,乙中道有事返屋企,将猪交由甲保管,双方约定好在集市汇合的时间。甲到达集市未几即将药材售罄。见双方约定时间已过,乙迟迟不出现,甲归心渐起。此时丙路过正巧有意买猪,见甲面有难色,稍作攀谈乃知事情经过。甲丙两人商量,甲将该猪以市场价格的一半卖给丙,若乙问起则谎称该猪生病。事后丙支付给甲5000元作为酬谢。待乙到达集市,发现猪已售出,乙眉头一皱发现事情并不简单,遂向甲和丙提出赔偿请求。试回答下列问题:(1)甲和乙之间构成什么民事关系?(2)甲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甲的行为对乙是否有效?(3)乙的损失,由谁承担责任?

  答:(1)甲和乙之间构成保管合同法律关系。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乙中途回家将猪交由甲保管便构成了保管合同法律关系。(保管合同原则上为实践性合同,可口头可书面、可有偿可无偿。)(2)甲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甲对于猪只有保管的义务,没有处分的权利。甲的无权处分行为效力待定。乙可主张合同无效并恢复物权。(3)乙的损失由乙和丙共同承担。如果权利人拒绝追认且无权处分人事后不能取得处分权,权利人证明无权处分人与受让人恶意串通、损害自己权利的,可以主张该无权处分合同无效,恢复物权,并要求无权处分人和受让人共同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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