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天津市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监管指导意见

2021年06月17日 14:27:19
来源:天津网上办事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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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认定事中事后监管指导意见

  (一)监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教师资格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8号);《<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天津市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津党办发〔2018〕28号)。

  (二)部门分工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认定事项的审批部门为各区负责该政务服务事项审批的部门(以下简称“区政务服务部门”),事中事后监管部门为各区教育局(教育体育局)。

  (三)承诺材料

  行政相对人签署天津市教师资格认定申请承诺书,对以下3项内容进行承诺:1.热爱教育事业,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严守社会公德,无不良品行和违法犯罪记录;2.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按照用人单位要求进行体检,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3.符合在天津市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全部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

  (四)监管内容

  各区教育局(教育体育局)对行政相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是否相符、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管。

  (五)监管方式

  1.开展行政执法检查。

  2.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查处、有关部门移送或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行政相对人可能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查。

  (六)监管程序

  区政务服务部门办理完成审批事项后,将审批材料、承诺书和许可结果等相关信息通过“政务一网通”平台系统及时归档,并推送给区教育局(教育体育局)。区教育局(教育体育局)在1个工作日内启动监管核查工作,及时对行政相对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和承诺内容进行审核。发现行政相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将监管情况告知区政务服务部门,区政务服务部门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七)处罚措施

  区教育局(教育体育局)对行政相对人依照行政审批决定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情况进行行政执法检查和行政管理。一是对行政相对人是否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进行检查;二是对行政相对人是否存在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行为进行检查;三是对从事教师工作的行政相对人是否存在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行为进行检查。

  1.事中监管。

  区教育局(教育体育局)对作出承诺的行政相对人进行日常监管,发现行政相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通过“政务一网通”平台系统将发现的问题及处理建议推送并告知区政务服务部门,区政务服务部门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在“政务一网通”平台系统上对行政相对人评判为失信。

  行政相对人出现失信情形,被列入政务服务诚信档案黑名单,对于该行政相对人正在办理的其他承诺审批事项,一律中止,待其补齐材料后再进行审批。

  区教育局(教育体育局)发现行政相对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对行政相对人实施联合惩戒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相对人依据行政许可决定发生的行为给第三方造成的影响、损失和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行政相对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事后监管。

  (1)已认定教师资格的行政相对人,曾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有关规定,应丧失教师资格,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2)已认定教师资格的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教师资格: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丧失教师资格和撤销教师资格由各区教育局(教育体育局)严格按照行政处罚程序办理,办理结果及时推送并告知区政务服务部门。

  来源:https://zwfw.tj.gov.cn/#/ho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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