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专升本考点安排2021
各位考生朋友:
2021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招生考试(以下简称“普通专升本考试”)将于5月8-9日举行,日照市设置4个考点。为方便考生更好地了解考试相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考试情况
1.考试时间及科目:
2.考点设置:
考点名称 | 地址 |
日照师范学校 | 日照市东港区山东路303号 |
曲阜师范大学附属实验学校 | 日照市东港区大学城学林路89号 |
日照港中学 | 日照市东港区威海路与莒州路交汇处东南 |
日照市献唐学校 | 日照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路567号 |
二、考前提醒
1.网上打印准考证。考生必须在网上自行打印准考证,凭准考证、二代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考生考前身份证丢失的,需要到公安部门办理临时身份证明;考前准考证丢失的,请自行就近上网打印或向考点申请协助打印。
准考证打印时间:5月5-9日(9:00—17:00);请考生在考前打印并妥善保管好准考证,同时要提前仔细阅读准考证上的考生须知。准考证可以打印多份,以便备用。春季高考知识考试准考证打印网址:http://wsbm.sdzk.cn。普通专升本考试准考证打印网址:http://zsb.sdzk.cn。
本次考试各考点将实行两次安检制度。在考点大门处设封闭区并进行考生身份人脸识别、体温检测和第一次安检,首场考试考生还需上交《考生健康承诺书》(随准考证打印或者自行打印)。考前有发热(体温≥37.3℃)的考生及考前14日内从外省返鲁的考生,考试入场时应主动向考点说明情况,并提供考前7日内核酸检测合格证明。严禁考生将书包、手机、电子设备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带入封闭区,考点不负责保管考生个人物品,请各位考生提前处理好禁带物品。进入封闭区后,在考场入口处进行第二次安检和“四核对”。
3.请根据准考证上考点考场信息,提前规划好路线,做好考试期间的交通安排,并预留足够入场时间,避免因堵车等原因耽误您的考试(特别提醒:5月8日为工作日),考前及考试期间妥善安排饮食、作息,建议清淡饮食,不暴饮暴食,不熬夜,以稳定良好的精神状态沉着应考。
4.根据疫情防控要求,要对全部涉考场所进行提前消毒并封闭,不再统一安排考生进入考点熟悉考场位置,考生可于5月7日下午17:00后,到考点门口查看考场位置平面图,请考生理解并自觉遵守考点学校安排。
5.春季高考知识考试部分专业类别考试科目可以携带的其他特殊工具:数学以及土建类、电工电子类、化工类、财经类专业知识科目考试时,考生可以携带函数计算器;服装类专业知识科目考试时,考生可以携带硫酸纸(建议A4大小)、24色彩色铅笔及包含曲线板的比例尺(1:5),具体要求请依照准考证上考生须知中相关内容。普通专升本考试不允许使用计算器。
三、考试须知
1.正式开考时,迟到考生不能进入考点;考试结束前不允许提前出场。
2.考试期间,无特殊情况,非经监考员同意,考生不得随意进出考场。
3.考场内配备的钟表,仅做时间参考,考试期间各时段以考点信号为准。
4.请认真阅读准考证上的《考生须知》或注意事项,并严格遵守。
5.发下试题后, 应首先检查考试科目、页数是否正确, 如发现缺页或字迹不清等问题, 立即请求监考员补足或更换,在答题前请认真阅读答题卡填写(涂)“注意事项”。
6.考试时要将答题卡、试卷放在自己身体正前方的桌面上, 严禁在考场上做出影响他人答题的行为及举动。
7.严禁带走或毁坏试卷、答题卡及草稿纸,否则按相关规定做出处理。
8.加强防疫知识学习,积极采取防控措施,做好个人防护。
四、诚信应考
本次两个考试的6个考点全部是日照市主城区内的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考试期间将按要求开启网上视频巡查系统,考场监控音视频信号同步上传市考务指挥中心和省招考院巡查平台并进行全程录像;每个考场配备一台金属探测仪,严格入场检查;开启全频段手机信号屏蔽仪,阻断考场一切通讯信号。为严肃考风考纪,维护国家教育考试良好形象和信誉,我们还将采取其他措施加强管理。
为创造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我们提醒广大考生诚信应考,切勿轻信助考机构及作弊团伙的承诺,不要购买任何作弊器材,不要实施或参与任何形式的违规作弊。如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的有关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监督举报电话: 8779313,8779339
未尽事宜,请登陆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网站、日照市教育局网站查询了解。
附:1.山东省教育考试考场规则
2.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节选)
3. 刑法修正案(九)(节选)
最后,祝您考出好成绩!希望您和我们一起共同维护良好的考试环境!
日照市教育考试院
2021年5月1日
附1.
山东省教育考试考场规则
一、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不得危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凭准考证和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等,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进入考点后,按规定时间进入考场,不得在考场外逗留,应主动接受监考员按规定进行的身份验证、安全检查和随身物品检查等。
三、除2B铅笔、书写用0.5mm黑色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橡皮外,其他非必需物品不准带入封闭区和考场(科目有特殊规定的除外)。严禁携带手机等各种通讯工具、手表、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封闭区和考场。
四、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和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放在课桌座号标签处以便核验。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在答题卡规定位置粘贴本人条形码,在指定位置和规定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姓名、考号、座号等。凡漏填(涂)、错填(涂)或书写字迹不清影响评卷结果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遇试卷、答题卡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重印、漏印或缺页等问题,应举手询问,在开考前报告监考员;开考后,再行报告、更换的,延误的考试时间不予延长;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听力考试期间,不得向监考员询问并保持安静。
五、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考生必须用现行规范的语言文字答题。
六、考生不得提前交卷出场。
七、考试期间,考点按照北京时间统一发出信号或指令,考场内时钟仅供参考。
八、在与题号相对应的答题区域内答题,写在草稿纸上或非题号对应的答题区域的答案一律无效。不得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得在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不遵守上述规则,产生的后果由考生自负。
九、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得吸烟,不得喧哗,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得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得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不得传递文具、物品等,不得将试卷、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如身体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监考员。
十、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并停止答题,在监考员依序收齐答题卡、试卷、草稿纸后,根据监考员指令有序离开考场。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十一、根据《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国家或本省组织的统一考试作弊信息已纳入失信信息范围;如不遵守考试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3号令)处理,并将作弊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由考点或教育考试机构移送当地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附2.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节选)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三十条 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考生的相关信息。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中记录的信息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删除、变更。
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可以依申请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查询,并应当及时向招生机构提供相关信息,作为招生参考条件。
第三十一条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及时汇总本地区违反规定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处理情况,并向国家教育考试机构报告。
附3.
刑法修正案(九)(节选)
第二百八十四之一 【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考试罪】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