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吉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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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和《吉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吉教师字〔2014〕28号),现将2024年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注册对象
1.公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的在编在岗教师;
2.依法举办的民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的在岗教师;
3.在教师进修学校、教育教研室、电化教育馆、少年宫等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相关工作,聘任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的在编在岗人员。
二、注册条件
(一)满足以下条件的,首次注册合格:
1.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3.上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首次任教人员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
4.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二)满足以下条件的,定期注册合格:
1.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3.注册有效期内每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
4.注册有效期内完成不少于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
5.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定期注册:
1.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师培训学时;
2.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及以上的,但经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
3.注册有效期内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4.受到党政纪处分未解除的。
暂缓注册期限最长为两年,暂缓注册者达到定期注册条件后,可重新申请定期注册。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不合格:
1.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或有《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所述行为,影响恶劣的;
2.注册有效期内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3.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的。
注册结论为不合格者,所持证书不能再重新注册。
三、注册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网上报名(10月21日—11月1日)
各县(市、区)教育局组织参加定期注册的教师在规定时间内访问“中国教师资格网”如实填报定期注册数据,打印《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
(二)现场确认(11月4日—11月8日)
各县(市、区)教育局按照“相对集中、就近便利”的原则设置确认点,以学校为单位组织本校教师到确认点进行现场确认。
首次定期注册须提交如下材料: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2.《教师资格证书》;
3.任教学校或主管部门聘书或聘用合同(民办中小学校提供劳动合同);
4.任教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5.上年度考核合格证明(首次任教人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证明)。
定期注册须提交如下材料: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2.《教师资格证书》;
3.任教学校或主管部门聘用合同(民办中小学校提供劳动合同);
4.所在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5.注册有效期内各年度考核证明;
6.教育行政部门发放的教师继续教育证书或教师培训证明。
(三)初审和公示(11月11日—11月22日)
各县(市、区)教育局对已完成定期注册现场确认的申请人进行初审,并在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初审意见。初审结果在申请人所在学校公示5个工作日。
(四)复核(11月25日—11月29日)
各市(州)教育局对已完成定期注册初审的申请人进行复核,并在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复核意见。
(五)终审(12月2日—12月13日)
省教育厅对已完成定期注册复核的申请人进行终审,并在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注册结论及有关信息。
四、其他事项
(一)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视情况暂缓注册或注册不合格,并给予相应处罚;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其中如发现提供的教师资格证书为假证的,将按《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以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
(二)注册范围内的教师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按照注册不合格处理。
(三)有两种及以上教师资格证书的,仅对与现任教学段和学科一致的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
(四)参加定期注册的教师如有问题,请咨询本校相关负责人员。
其他未尽事宜详见各定期注册机构发布的通知公告。
吉林省教育厅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