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天津市中小学(含幼儿园)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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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教师〔2013〕9号)及《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津教委〔2016〕32号)要求,现就天津市2024年中小学(含幼儿园)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注册对象
本市公办幼儿园、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在编在岗教师,以及在其他公办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并聘任中小学(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在编在岗人员(以下简称教师)。各区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年度实施定期注册的学校范围并下发工作通知,以学校为单位组织教师开展定期注册工作。
二、注册条件
中小学(含幼儿园)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以5年为一周期,新入职教师和实施定期注册前已聘在编在岗教师应申请首次注册。
(一)首次注册合格应满足下列条件:
1.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聘用为中小学(含幼儿园)在编在岗教师;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规定,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4.上年度考核为合格等次及以上(新入职教师应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
5.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二)定期注册合格应满足下列条件:
1.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规定,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3.每年年度考核合格等次及以上;
4.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完成不少于360个培训学时;
5.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注册:
1.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360个培训学时;
2.未经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以上(经批准的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
3.一个注册周期内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为合格等次以下。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不合格:
1.违反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规定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的;
2.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考核为合格等次以下;
3.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
注册范围内的教师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按照注册不合格处理。
三、申请材料
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二)《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聘用合同;
(四)所在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五)5年的各年度考核证明(首次注册的已聘教师提供上年度考核证明,初聘教师提交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
(六)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证明;
(七)经所在学校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培训、挂职、学术交流、工伤、短期病休、产假等原因,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的,提交学校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证明。
申请首次注册的,应当提交上述(一)至(五)项材料。
暂缓注册重新申请的,应当提交情形消失证明或者有关情况改正补充证明。
以上材料可由学校为教师统一出具的,由各区教育局根据实际在工作通知中予以明确,不再要求教师本人提供。
四、申请流程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须由本人申请,所在学校集体办理,按照人事隶属关系或属地管理报各区教育局审核。为方便教师申请,各区教育局将统一进行部署,以学校为单位组织教师完成网上填报信息、提交纸质材料等事项。
(一)网报(10月21日—11月4日)
学校组织教师网上填报注册申请信息。教师应在规定的网报时间内访问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点击“网上办事”,找到“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栏目,点击“在线办理”进行账号注册和报名。
(二)确认(10月21日—11月7日)
学校根据申请人所提交材料的齐全性,给出确认意见,并将纸质材料报送至区教育局。
(三)初审和公示(11月8日—11月29日)
区教育局对学校报送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给出建议注册结论,并在区教育局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复核(12月2日—12月10日)
市教委和滨海新区教体局对已完成定期注册初审的申请人进行复核。滨海新区教体局对滨海新区范围内的申请信息进行复核;市教委对除滨海新区外的全市申请信息进行复核。
(五)终审(12月11日—12月16日)
市教委根据终审情况作出注册终审结论。
(六)填写注册结论(12月底前)
区教育局将注册结论填写至申请人提交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并加盖公章。《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份存入申请人人事档案,一份由区教育局归档保存。
五、其他注意事项
(一)取得教师资格,初次聘用为教师的,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之日起60日内,申请首次注册。首次注册合格后,每5年应申请一次定期注册。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教师,注册至退休年度。超过退休年龄的教师不再注册。
(二)持有两种及以上教师资格证书且在岗任教的,由申请人自行选择与现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
(三)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师资格注册的,视情况暂缓注册或注册不合格,并给予相应处罚;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注册中发现使用假教师资格证书,或存在应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的其他行为的,应先依法进行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处理,再作出注册结论。
(四)申请人须按规定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网上和现场确认等,因错过报名时间、选错注册机构或现场确认点、报名信息有误或提交材料不全等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工作的,注册机构将不再受理,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五)申请人如有疑问,可咨询所在学校和所在区的定期注册机构。各区注册机构联系方式见“中国教师资格网”中“咨询服务”栏目下的“各省份定期注册工作联系方式”。
特此公告。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2024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