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专升本法学名词解释必背50题

2024年07月08日 10:07:07
来源:库课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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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专升本法学名词解释必背50题

48、司法赔偿: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使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和看守所、监狱管理职权时连法给无辜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造成损害的,国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49、宪法: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权利的国家根本法。宪法的本质在于它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50、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拥有国家权力的我国人民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民主选举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

  5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自然人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这种资格是自然人成为民事主体的前提条件,一经法律赋予就依附于自然人身上,自然人就可以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参与民事活动。

  53、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亲自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54、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成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定专人保护其利益,监督其行为,并且管理其财产的法律制度。监护人是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

  55、宣告失踪: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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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宣告死亡: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推定其死亡,宣告结束失踪人以生前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

  57、个人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58、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59、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换言之,当社会关系被民法调整时,便形成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而这种权利和义务又是受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的,从而形成了约束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

  60、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仅凭自已单方的意思表示便可使某种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

  61、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例如订立合同、立遗嘱、授权代理等。

  62、代理:是代理人于代理权限内,以本人(被代理人)名义向第三人(相对人)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而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

  63、表见代理:是指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信为有代理权,而须由本人(被代理人)负授权之责的代理。表见代理属无权代理,但却发生有权代理的效果。

  64、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是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持续到法定期间,其公力救济权不受法律保护之时效。

  65、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

  66、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67、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

  干涉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68、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转让效力,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

  69、原始取得:即最初取得的意思。指所有权的取得不是以原所有人转让其所有权为基础,而是由于某种事实的发生,依法独立取得财产所有权。

  70、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具有新物性质的物,如果要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在此情况下确认该新财产的归属问题。

  71、普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转让标的物给善意第三人时,普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的一种制度。

  72、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73、抵押权:是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供担保的不动产或其他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74、质押权:简称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权也称质权。

  75、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76、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既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

  77、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一方受利益,他人受损失,一方受益与他方受损存在因果关系的事实。不当得利是债的发生根据之一。

  78、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的内容要具体确定,表明一旦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79、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未对待给付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该权利称为同时履行抗辩权。

  80、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以及有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有权中止自己的履行

  81、顺序履行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得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展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得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的权利。

  82、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的,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83、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以申请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84、过错违约责任:是指合同法律制度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的特别条件,其基本特征就是确定部分种类的合同的违约构成和违约的损害赔偿责任承担的条件。

  85、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86、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终局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依法裁决义务人预先履行义务的制度。

  87、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他人之间诉讼标的的全部或一部分,主张实体权利,提出诉讼请求,因而参加诉讼的人。

  88、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

  89、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90、变更之诉:又称形成之诉,是指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以判决改变或消灭某种既存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91、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其履行某种特定给付义务的诉

  92、反诉:是指在诉讼程序进行中,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向法院提出的独立的反请求。

  93、管辖恒定:是指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相关因素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管辖恒定包括级别管辖恒定和地域管辖恒定。

  94、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受理的案件,发现无管辖权,依照法律规定将该案移交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95、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用裁定的方式将某一案件交由某一个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96、法: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

  97、法律规则:法律规则是指以一定的逻辑结构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一种法律规范。

  98、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原理和价值准则的一种法律规范。它不能直接用来对某个裁判进行证立,还需要进一步的规范性前提。

  99、法的渊源:法的渊源,是指特定法律共同体所承认的具有法的约束力和具有法律说服力,并能够作为法律人的法律决定之大前提的规范和准则的来源的那些资料,如制定法、判例、习惯、法理等形式。

  100、法律部门:法律部门,也称部门法。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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