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证易考点: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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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相关知识点
【总则】第六条:对教育内容的规定
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教育基本制度】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初等教育(强制教育):小学
中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初中、高中;中等职业教育——中专、高职、高专
高等教育:大专、本科及以上
义务教育:小学、初中 基础教育:小学、初中、高中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十五条:
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受教育者】
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教育与社会】
第四十九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学校、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第五十八条:国家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前提下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兴办校办产业。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