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贵州省教师招聘考试知识清单_教育法律法规_考点11

2021年09月27日 09:2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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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教育法律法规

  考点11 《教师资格条例》(节选)

  1.第三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师资格工作。

  2.第十六条教师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适用。

  3.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4.第二十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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